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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出台十条政策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

caps 2020-02-07 00:00:00    我要分享: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省相关决策部署,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和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支持全市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1.减免相关税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困难的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或延期缴纳税款,按湘税发〔2020〕14号文件执行。疫情防控期间,省级以上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减免;投资项目报批报建费用,可申请向后顺延三个月缴纳。(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属执收相关单位)

2.缓缴社会保险费。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的参保单位,企业养老保险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其参保职工暂以上年末缴费基数作为缴费工资,按暂定基准值保底封顶为基数,待疫情结束后再由单位申报缴费工资;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未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在疫情结束后缴费,不加收疫情期间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延迟征收的滞纳金,缴费通知单据有效期不变,登账期暂延长为两个月(即两个月内有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减免租金。市属国有企业(市属特困国有企业除外)和园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创新创业团体等承租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3个月租金,其中对旅游、影院、餐饮、住宿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租金减半延续到2020年底。鼓励其他业主降低物业租金,对减免承租户租金力度大的,可在2020年产业发展资金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

4.减轻企业生产要素成本负担。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新奥燃气公司)

二、进一步强化资金支持

5.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在株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降15%以上,推动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同比再降0.5个百分点。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和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银行机构应视情况与其协商调整还款计划,不下调其信用等级。对落实政策较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银行,在财政性存款定期存放和融资创新考评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株洲中支、株洲银保监分局)

6.融资担保支持。安排专项资金,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过桥支持,过桥资金利息原则上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政府性和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对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导致流动性资金困难的,予以续保并不新增反担保条件,融资担保费率按1%收取。(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投集团)

三、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7.强化企业安全复工复产服务。深入开展“温暖企业行动”,全面摸排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遇到的原材料供应、务工人员返企、物资运输、流动资金不足等难题,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两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方案或答复。各部门要多开展组团式精准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中,为企业解忧、助力、赋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稳定企业用工。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企业用工,特别是对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品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安排专人对接,充分发挥互联网服务功能,通过专项活动,线上招聘、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协调见习实习等,全力满足企业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优化项目建设服务。落实重点项目投资计划,按照“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等方式加快项目审批服务,推动一批项目尽快开工。对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可按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优先选择以本地施工队伍施工的本地建筑企业承建;对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视疫情影响顺延工期,减免相关违约金,适当调整人工费和材料费,鼓励建筑施工设施租赁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0.降低延期交货违约损失。除生产生活必需品或疫情防控应急用品企业外,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交货延期的企业,若供需双方为本市企业,应协调免除延期交货违约金;若需求方为本市以外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开具“不可抗力”证明材料,协调帮助本市企业减少损失。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纠纷,由司法部门负责提供免费应急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中央、省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择优享受政策;对上级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本市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对本市即将到期的惠企政策自动延续至本政策终止日,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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